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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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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飞、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桂行申518号         判决日期:2018-12-18         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谢飞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2行终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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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谢飞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认定申请人殴打谢某缺乏充分证据证明。2、一、二审判决在没有认定申请人是否存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就认定申请人殴打谢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不合理的。如果认定是双方互殴,只处罚申请人一方也是不合理的。3、谢某殴打申请人所用的木棒,派出所民警到现场时,申请人已把木棒交给派出所出警的民警,但此木棒没有随案移送,有申请人的录音为证。(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申请人是正当防卫,不构成违法;如果超过必要限度或者构成违法,情节也是特别轻微,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也应当免予处罚。综上,请求:1、撤销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桂12行终28号行政判决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桂1225行初12号行政判决;2、撤销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公安局(以下简称罗城公安局)罗公(纳)行罚决字(2017)002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免除对申请人的治安行政处罚;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罗城公安局辩称:(一)认定谢飞殴打谢某的事实清楚。(二)认定谢飞殴打谢某的证据确实充分。谢飞称是谢某先持木棒对其进行殴打,其才被迫正当防卫,结合相关证据材料,谢飞所称不是事实,不属于正当防卫。谢飞称其将木棒交给民警,经了解,办案民警询问谢飞时,其陈述只是将木棒丢到谢宗胜家楼下就回家了,且在一、二审中也没有向法庭提供其所称的录音证据。谢飞称证人韦某与谢某是亲戚关系,该证言不能采信。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故韦某有作证义务。(三)对谢飞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于法有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谢飞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谢飞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周家开 审判员韦志勇 审判员曾亦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璐君
判决日期
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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