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峰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七研究所劳动争议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辽民申4645号
判决日期:2018-12-10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峰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四十七研究所(以下简称四十七研究所)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1民终1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李峰申请再审称,李峰的妻子赵英志在四十七研究所工作了15年,于2005年8月1日去世。四十七研究所在2005年11月进行集体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工作,从而否认存在劳动关系错误。李峰多年来一直主张权利,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六)项之规定,请求依法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李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杜刚
审判员禹政一
审判员李侃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浦欣
书记员栾晶
判决日期
201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