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查企业> 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吐哈钻井公司> 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吐哈钻井公司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吐哈钻井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宋权
联系方式:0995-8373211
注册时间:2008-12-05
公司地址:新疆吐鲁番市鄯善县新城路805号
简介:
石油、天然气勘探生产建设;提供地质勘探、钻井、固井、井下作业等工程作业;科研及咨询服、工艺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发;石油专用设备、器材制造、销售、安装;工程技术服务相关产品加工制造与销售、物资仓储、供应与销售;专业设备检测与修理、专业培训、房屋与设备租赁;信息技术服务;劳保用品加工与销售;钢结构件、野营房、油水罐制造;配电柜制造、安装与销售;机械加工、道路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展开
刘尚尚与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吐哈钻井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新民申1889号         判决日期:2018-12-11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刘尚尚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发展宏业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业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吐哈钻井公司(以下简称吐哈钻井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02民终4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尚尚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1.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七条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等规定,刘尚尚按照《停工留薪期目录》的规定停工留薪期虽然最长为12个月。但该期限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延长,且该期限的延长并不是必须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而是用人单位在对工伤职工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情形下,由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延长确认。故二审不予支持刘尚尚提出的停工留薪期按照24个月计算的主张不当。2.刘尚尚已经将其工资银行流水明细提交法庭,依据该明细表上所载明的内容可以证实刘尚尚停工留薪期内月工资应为4475.91元,并非一、二审认定的3883.20元。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其按月发放伤残津贴。此处的“难以安排”正确表达不是无法安排而应当是安排有困难的。本案中,刘尚尚因受工伤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有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刘尚尚按月发放伤残津贴。4.吐哈钻井公司在刘尚尚受伤后将其退回宏业公司明显违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和二十四条的规定,而目前给刘尚尚安排的保安岗工作导致原有的福利待遇发生变更,且刘尚尚并不具备从事保安岗的相关要求(如《安保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必须要有保安员证、经过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申请再审。 宏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伟接受询问称,刘尚尚提出的停工留薪期需要延长12个月没有依据,其所受工伤已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确定了12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在刘尚尚提出保留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我公司也和其进行了多次沟通,专门针对其身体状况安排了合适的岗位,但其一直拒绝上班。 吐哈钻井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玮臣接受询问称,1.按照法律规定停工留薪期最长为12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是否需要延长。2.刘尚尚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为3883.2元,其主张应为4475.91元没有依据。3.依据法律规定,如果我公司没有办法为刘尚尚安排工作,就需向其发放伤残津贴,但因为我公司属于特殊行业(野外作业),刘尚尚受工伤后已经无法再从事之前的钻井工的工作,故专门为其安排了每天8小时、每周双休的保安工作,且月工资待遇在其全勤的情况下不会少于2000元
判决结果
驳回刘尚尚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斌 审判员伊利 审判员古丽努尔·买买提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邵颢
判决日期
2018-12-11

发布招标/采购信息

打开微信"扫一扫"添加客服咨询

IOS

Android

微信客服

APP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