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银行卡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民申7396号
判决日期:2018-12-07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周洪星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9民终5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周洪星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货币属于特殊种类物,适用占有即所有的原则。申请人将货币存入被申请人银行后,申请人即取得货币所有权,又因银行卡账户资金并未特定化,故持卡人对账户资金亦不享有所有权,而是对发卡行的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有权请求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银行卡申领表领用合约是发卡行向持卡人提供的契约性文件,持卡人在上述文件上签字,即在其与发卡行之间形成合同法律关系。盗刷人故意实施盗刷行为导致发卡行丧失了相应的货币所有权,侵害的是发卡行的货币所有权,最高法院对此亦曾有清晰的界定,以批复形式明确法院应当受理持卡人与发卡行之间的银行卡盗刷案件,发卡行与盗刷人之间的交易行为对持卡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持卡人仍有权请求发卡行在原有存款余额或透支额度内提供消费信用、转账结算、提取现金等服务。因此盗刷人并未侵害持卡人的货币所有权,被申请人因违反给付义务而对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二、二审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在未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已履行防范盗刷义务的情况下,发卡行应当对卡持卡人未妥善保管并谨慎使用银行卡和密码导致银行卡信息或密码泄露承担举证责任。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周洪星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吴悦
审判员马艳辉
审判员吴晓慧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张萌
判决日期
2018-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