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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欧特美交通装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8173万元
法定代表人:蔡亦文
联系方式:0532-88704333
注册时间:2000-05-18
公司地址:青岛高科技工业园株洲路178号
简介:
自动塞拉门、风挡、座椅、行李架、集便器、减振器、客车车窗、铁路电器、车内装饰板及铁路机车车辆配件生产、修理、设计、组装、售后服务;技术咨询服务;道路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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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天能机床有限公司、青岛欧特美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辽民申3282号         判决日期:2018-11-26         法院: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大连天能机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能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青岛欧特美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特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辽02民终8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天能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工业品买卖合同》2015年10月14日签章后,于2015年10月15日通过邮寄送达给欧特美公司,后多次派人催要,但欧特美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拖延,到2016年5月20日才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天能公司,二审判决认定的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及欧特美公司经催告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权,缺乏证据证明,且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欧特美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案《工业品买卖合同》与《技术规格书》的成立时间是2015年10月19日。即使如天能公司所说欧特美公司邮寄《工业品买卖合同》的时间是2016年5月20日,但天能公司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欧特美公司有权行使合同解除权,并要求返还预付款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判决结果
驳回大连天能机床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宋华 审判员王建柱 审判员罗建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悦
判决日期
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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