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和与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吉民申3415号
判决日期:2018-11-19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林和因与被申请人四平市兴伟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3民终1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林和申请再审称,1.兴伟公司二审上诉请求是按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公布的行业工资标准确定工资,但二审法院超出上诉请求,采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标准,属于超出上诉请求范围。2.二审法院以林和的工资无法确定而适用《吉林省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确定工资标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在仲裁及一审审理中,林和提出其工资为每天230元,兴伟公司虽提出不同意见,但没有提出相关证据。一审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认定林和每日工资为230元,每月工作30天。二审中,兴伟公司提出证据证明林和的工资标准为每天200元。但二审判决以无法确定林和工资标准为由,适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明显适用法律错误。另林和从事木工工作十多年,有丰富经验,其每天工资为230元是合情合理的,符合行业情形,更符合客观事实。二审法院按照四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林和月工资,脱离行业工资标准,有违事实与法律规定。故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
驳回林和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丽
审判员林丽艳
代理审判员宋国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姜薇
判决日期
2018-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