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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国贸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康伟文
联系方式:0756-3320771
注册时间:1998-12-03
公司地址:珠海市吉大景山路228号国际贸易展览中心
简介:
批发、零售:针织品、纺织品、百货、工艺美术品、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陶瓷制品、玻璃制品、化妆品、食品、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餐饮;物业租赁;交卷冲印;电子游艺;网上电子商务(不得从事电信增值、金融业务)、汽车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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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伟群、珠海国贸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民申1421号         判决日期:2018-11-16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陈伟群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国贸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4民终1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陈伟群再审申请称,二审法院适用法律和认定事实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款、第六款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国贸公司制定的珠国贸(2016)57号文(以下简称57号文)内容违法,不能作为审理涉案的依据。57号文于2016年8月4日公布,但其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实施日期先于公布日期,违反了立法法关于不溯及既往的规定。因57号文内容违法,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第十九条关于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的规定,其不得作为审理涉案的依据。二、如前述规定要求,企业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之一是必须要向劳动者公布。国贸公司工会于2016年7月4日印发《关于审议通过〈退休管理规定〉(2016修订版)的决议》[珠国贸工字(2016)6号文],仅反映国贸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国贸公司于2016年8月4日发出的57号文向劳动者公布才完成制定程序。陈伟群从2016年7月1日起正式退休,不是在职劳动者,因此57号文对陈伟群不再适用。三、57号文同时明确原《退休管理规定》[珠国贸(2015)71号文,以下简称《退休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版)],该规定于2016年8月4日同时废止。因此,在陈伟群7月1日退休时应适用仍然有约束力的《退休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版)文计算补偿养老金。 国贸公司提交意见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无误,应驳回陈伟群的再审申请。事实和理由:一、陈伟群关于“法不溯及既往”的认识错误,二审法院认定正确。《退休管理规定》属于公司内部关于职工福利待遇的规章制度,其制订依据是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和民主程序。而陈伟群所引用的“法不溯及既往”所指向的是制订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部门,不指向制订内部管理制度的公司。二、《退休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版)经法定程序作出,该规定在2016年7月4日公示后便生效。批准该规定的程序只是上下级公司之间的管理手续,不是该规定生效和旧规定废止的必要条件
判决结果
驳回陈伟群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饶清 审判员李民韬 审判员王芳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兼书记员李俊松
判决日期
2018-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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