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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见昌
联系方式:025-83249033
注册时间:2013-02-01
公司地址:南京市栖霞区马群街道紫东路2号
简介:
一般项目:机械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销售代理;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风机、风扇销售;齿轮及齿轮减、变速箱销售;高铁设备、配件销售;特种设备销售;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研发;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包装服务;住房租赁;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控制系统集成;数字视频监控系统销售;软件开发;互联网安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服务;物联网设备销售;润滑油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工程管理服务;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制造;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销售;物联网设备制造;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理论与算法软件开发;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大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人工智能硬件销售;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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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69刘维、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01民终8969号         判决日期:2018-11-02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维与上诉人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维、上诉人鼎阳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29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刘维、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袁奕炜 审判员毕艳红 审判员王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顾欢
判决日期
2018-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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