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69刘维、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01民终8969号
判决日期:2018-11-02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刘维与上诉人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阳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双方均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8)苏0113民初3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维、上诉人鼎阳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自行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10月29日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判决结果
准许刘维、南京鼎阳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袁奕炜
审判员毕艳红
审判员王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顾欢
判决日期
2018-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