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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志刚
联系方式:15898976688
注册时间:2007-08-23
公司地址:威海市环翠区张村镇里口山65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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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鲁民申3758号         判决日期:2018-10-19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威海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威海市水利工程物资供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资供应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鲁10民终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恒泰公司、恒泰威海分公司共同申请再审称,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应当裁定再审。主要理由: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恒泰威海分公司与物资供应公司没有签订过《有偿使用工具合同》,物资供应公司出具的与白伟忠签订的涉案合同虚假。陈志刚出具证言称没有授权白伟忠与物资供应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白伟忠仅是威海山水家园建设项目的安全员,其无权代表恒泰威海分公司签订合同。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2015年10月10日对白伟忠所作的询问笔录能够证明白伟忠无权签订涉案合同。证人孔庆忠仅为看门人,其不能证明白伟忠是受恒泰威海分公司的委托与物资供应公司签订涉案合同。本案恒泰威海分公司没有授权白伟忠签订《有偿使用工具合同》,白伟忠的签字行为不是职务行为。2.物资供应公司一审提交的四份租赁结算清单是假证,结算清单上没有恒泰威海分公司的任何印章,恒泰威海分公司与物资供应公司没有租金结算的事实。白伟忠在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其所作的询问笔录中称其已于2012年年底离开恒泰威海分公司,因此物资供应公司所提交的结算清单不具有法律效力。3.原审认定恒泰威海分公司接收了租赁设备,事实不清,依据不足。本案租赁凭证上的签字人不是恒泰公司或恒泰威海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租赁凭证不能证明恒泰威海分公司收到了租赁物。4.即使恒泰威海分公司与物资供应公司存在租赁关系,物资供应公司的诉讼请求也已超过诉讼时效。物资供应公司主张与恒泰威海分公司发生债权的时间是2010年4月,而其并没有证据证明发生债权之后向恒泰威海分公司主张过权利,所以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本案物资供应公司提交的白伟忠签署的四份租金结算清单是假证。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亦必然错误
判决结果
驳回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爱华 审判员邝斌 审判员尹哲璇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左倩
判决日期
2018-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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