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念涛诉通化县财政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8)吉行申319号
判决日期:2018-10-16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张念涛因诉被申请人通化县财政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行终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张念涛申请再审称,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时没有查清事实,没有正确适用法律;办案人应予回避而不回避;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请求撤销原审行政裁定,并判决通化县财政局将再审申请人的股本6119.4元及红利43488元过户到通化粮油机械有限公司注销后重新注册的公司并发放新公司的股权证,同时承担本案的交通费64元
判决结果
驳回张念涛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向人民院检察院申请抗诉
合议庭
审判长戴秋野
审判员王翼博
代理审判员许家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法
判决日期
2018-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