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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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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玲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闽民申1652号         判决日期:2018-06-30         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龙岩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以下简称广电龙岩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国玲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民终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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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联通龙岩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李国玲伤情系因案涉电线杆导致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李国玲未举证证明受伤系因案涉电杆所致,李国玲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1.李国玲受伤原因的证据只有李国玲的陈述,以及张扬英、医护人员对李国玲自述的转述,陈述与转述的内容亦不一致。2.李国玲未提供证据证实受伤时间、地点是否与电杆倒下的时间、地点一致。(二)一、二审法院未准许联通龙岩分公司提出的伤情成因鉴定申请,程序违法。(三)退一步讲,即使李国玲受伤系因电线杆所致,联通龙岩分公司亦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联通龙岩分公司与广电龙岩分公司的合同约定,事故责任应由广电龙岩分公司承担。1.二审期间,联通龙岩分公司已提交证据证实,联通龙岩分公司与广电龙岩分公司签订合同,将案涉电杆线路的维护交由具有资质的广电龙岩分公司负责,联通龙岩分公司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存在过错。2.根据与广电龙岩分公司的合同约定,代维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广电龙岩分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四)李国玲受伤后,其家属擅自将李国玲从山坡上抬到马路边等候救护车,存在过错行为,其家属过错行为可能对李国玲伤情造成二次伤害,李国玲家属应对二次伤害造成的扩大损失部分自担责任。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广电龙岩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对李国玲受伤过程以及赔偿义务的责任主体认定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一)李国玲伤情是否系电杆折断所致,事实不清,且未准许联通龙岩分公司提出的关于伤情成因鉴定,以及调取东肖镇司法所调查笔录的申请,程序违法。1.一审按照李国玲单方陈述,认定是电杆折断倒下所伤,与事实不符。首先,起诉状陈述的受伤过程确定,接诊医生戴晓金关于李国玲被电线杆压到大腿的陈述系转自李国玲自述,而李国玲在询问笔录中对受伤过程陈述称,不是被电线杆砸到,就是被电线杆上架设的钢丝电线砸到,并认为钢丝电线砸在脊柱的可能性较大,因为当时面朝下捡芋子,如果是电线杆砸直接就会砸趴下,而他是面朝上倒在菜地上。该陈述具有不确定性,与起诉状相矛盾。其次,事发当日10月24日下午16时20分李国玲女儿报警称父亲被电杆压到腿,后又撤销报警,不需要出警,而后在11月3日和11日在东肖派出所作了笔录,与未出警存在矛盾。2.李国玲身上的伤痕部位与其陈述受伤过程无法吻合,现场电杆及线缆上均没有致人受伤的痕迹或血迹,且李国玲入院诊断伤情为重伤,一般是胸部左右两侧同时受到挤压、撞击,背部受到尖凸状硬物挤压或撞击,才能形成。3.李国玲头部没有受伤,不可能不清楚整个受伤过程,在事发后十多天后作出这种伤情成因不确定性的陈述,有违常理。4.接诊地点的陈述与接诊记录表显示的地点不一致;通讯线缆及钢绞线随电线杆倒下,但线缆及钢绞线完好,通讯未中断,与李国玲被电线杆或线缆压住施救出来的过程相悖。5.李国玲的妻子张扬英是否在离李国玲100米的现场附近存在疑问,电线杆折断有巨大声音,张扬英不可能听不到响声,与张扬英陈述的听到李国玲呼叫跑过来,相矛盾。6.线缆及钢绞线上挂着的树叶已成灰白色,说明电杆倒下的时间应该在10月24日之前。(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即使查明李国玲的伤害是与岩广035号电杆被扯断倒下有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判决李氏宗祠建设者或砍树人承担李国玲的赔偿责任,而不是直接判决广电龙岩分公司和联通龙岩分公司承担责任。1.李国玲及其妻子张扬英都知道该电杆如果没有外力作用,不可能会拦腰折断,张扬英也陈述,事发当天下午,距离倒下电杆七八十米远处山坑底有民工在砍树。2.一审法院未向原告释明,由原告决定是否追加砍树人为被告,程序违法。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黄卉靓 代理审判员俞裕铨 代理审判员林琳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王世伟 书记员缪建铃
判决日期
2018-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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