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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91万元
法定代表人:沈学忠
联系方式:0516-86998485
注册时间:1999-07-13
公司地址:邳州市运河镇徐塘村
简介:
电力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热力的生产及销售;电力设备及器材的生产、供应;房屋租赁;设备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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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建峰与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民申4234号         判决日期:2018-10-17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周建峰因与被申请人江苏徐塘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徐塘发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3民终48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周建峰申请再审称:我方自1983年6月进入徐塘发电公司工作至今,并在1995年12月20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996年6月29日接受领导指派外出工作时身体受伤,康复后继续正常工作。2008年7月7日不幸头部受伤,一直坚持到下班才进行治疗,后被诊断为脑震荡、气颅血肿。邳州市劳动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但因徐塘发电公司少报实际收入,导致我方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过低。徐塘发电公司后又减少我方工资、福利待遇,导致双方发生矛盾。一审在事实不清、听信徐塘发电公司虚假辩解的情况下作出民事判决。我方不服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该院在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情形下强制我方签订调解协议。我方当庭就提出反对,徐塘发电公司也没有盖章。在2018年4月20日收到调解书前,我方已于4月8日、9日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表明不接受这种非自愿调解。请求依法再审本案。 徐塘发电公司提交意见称,案涉调解协议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周建峰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邹宇 审判员侍婧 审判员赵畅 法官助理费行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闻方惠
判决日期
201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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