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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升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吴萍
联系方式:0515-85560538
注册时间:2010-08-17
公司地址:东台市安丰镇工业园区204国道东侧
简介:
汽车配件(机油滤清器、汽油滤清器、空气滤清器)加工,建材、机电设备配件、橡塑制品、办公用品、化工产品(不含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及剧毒化学品等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家具、工艺品、电源设备、包装机械、五金交电、日用百货、化妆品、服装及辅料、针纺织品、纺织面料、纸制品、床上用品、鞋帽、电脑软硬件、耗材、通讯器材(除卫星地面接收设备)、皮革制品、管道、阀门、厨具、钟表、眼镜、玻璃制品、钢材、电子元件、电线电缆、音响设备、卫生洁具、消防设备、冶金设备、环保设备、水泵及配件、摄影器材、电镀设备、工程机械、花卉、苗木、有色金属材料及制品、汽车配件、摩托车配件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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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升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可立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沪民辖终225号         判决日期:2018-09-28         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升灿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纳森公司及原审被告上海可立洁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可立洁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初3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升灿公司上诉称:升灿公司从未生产、销售涉案产品,也不存在使用、许诺销售、进口等行为,因此升灿公司与可立洁公司并未共同侵权,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唐纳森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原审被告可立洁公司未提交述称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马剑峰 审判员徐卓斌 审判员孔立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伟
判决日期
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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