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志与欧洪学及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市水利建筑施工队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吉民申2532号
判决日期:2018-09-12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韩志与被申请人欧洪学及一审第三人白城市众信水利水电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大安市水利建筑施工队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韩志再审申请称:请求依法撤销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8民终1146号民事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应组织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鉴定机构没有按照韩志要求进行鉴定,而是出具了包括间接费用的鉴定结论,并且出具了两份鉴定结论,欧洪学不是鉴定申请人,鉴定机构不应当根据欧洪学的要求再出具一份报告。原审法院在第3项鉴定事项(合伙修路利润)的鉴定程序没有结束的情况下,就作出判决,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二、韩志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其在一审时提出了鉴定申请,交纳了鉴定费用,当出现两份鉴定结论时,韩志也多次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出现两份鉴定报告导致法庭无法采信,是鉴定机构违反法定程序导致的,与其无关。三、一二审判决已认定韩志与欧洪学是合伙关系,所以合伙结束分配合伙期间的利润理所应当,韩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支持
判决结果
驳回韩志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芮海宏
代理审判员苏浩
代理审判员赵承吉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罗生智
判决日期
2018-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