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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大通出租车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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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杨海文
联系方式:13907148300
注册时间:2014-01-24
公司地址:宜昌市猇亭区金猇大道150号
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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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大通出租车有限公司、李松股权转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鄂民申3301号         判决日期:2018-08-28         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宜昌市大通出租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松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终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大通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由于大通公司一直由李松实际控制,直至2018年5月25日,大通公司才获得中国民生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提供的对账单,该对账单上的还款信息可以证明李松在民生银行的250万元贷款已经由大通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前全部清偿完毕,其抵押物已经置换出来。故李松据以起诉的事实发生了重大改变,达到李松诉求的条件已经完全消失。李松在原审中刻意隐瞒事实,导致原审判决实体处理错误,本案应当依法改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李松提交意见称:大通公司提交的新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也不能推翻原审判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审查过程中,大通公司提交了以下证据: 中国民生银行宜昌分行营业部对账单,拟证明李松的250万元贷款已于2017年12月28日清偿,李松无权要求大通公司向其退还宜昌大通旅游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客运公司)30%的股权。 对上述证据,李松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上述对账单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对账单并不能证明250万元贷款系大通公司所还,对账单中显示的还款信息是民生银行对李松债务的重组,250万元的贷款实际上并没有清偿,抵押物也没有置换出来
判决结果
驳回宜昌市大通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袁正英 审判员陈川 审判员卫逊敏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清晓
判决日期
2018-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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