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迷英、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豫民申3110号
判决日期:2018-07-23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赵迷英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管道储运分公司(以下简称管道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7民终42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迷英申请再审称,(一)生效判决认定的赵迷英实际领取的工资标准,缺乏证据证明。赵迷英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赵迷英的工资数额平均为1600元。(二)《非全日制炊事员协议书》系管道公司伪造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三)生效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赵迷英与管道公司未签订任何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系事实劳动关系,应当依法判决管道公司向赵迷英支付经济补偿金、工资差额、双倍工资,生效判决在认定事实错误的情况下作出的一审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管道公司提交意见称,赵迷英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二审判决生效以后,管道公司已经履行完毕
判决结果
驳回赵迷英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姚世宏
审判员庄卫民
审判员于跃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柴烨
判决日期
2018-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