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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冶赛迪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肖宇
联系方式:021-61802150
注册时间:2007-11-29
公司地址:宝山区双城路803弄1号6层
简介:
从事建设项目工程技术设计咨询服务、工程总承包及设备成套;在冶金科技领域从事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相关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维护、销售;自动化工程的设计、施工;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计算机软件编制;金属材料、建材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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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冶赛迪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苏民申2703号         判决日期:2018-07-09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克罗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冶赛迪上海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5民终4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克罗德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一、原判决认定双方履行的合同为总价14358万元的版本,与事实不符,双方实际履行的应是总价为4358万元的合同。理由:1.双方在合同中关于质保金的约定明确,“余款5%217.9万元留作质保金”,由此可以推算合同总额为4358万元。2.赛迪公司提供的所谓8000多万元的发票,无法与14358万元的合同一一对应。而赛迪公司提供的三方协议即克罗德公司、赛迪公司与设备供应商江苏正祥冶金科技有限公司共同签订的《设备/材料采购订单》,虽约定设备金额为9699.885万元,但赛迪公司未举证证明该订单是否实际履行。3.克罗德公司提供的付款凭证能够与4358万元的合同相互印证,且克罗德公司持有的合同每页均有双方代表签字,尾部有双方加盖的印章,系真实的合同。二、原判决认定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缺乏事实依据。1.原判决认定付款条件成就的依据之一是克罗德公司的网页截屏内容,但截屏内容仅表明设备即将投入生产,而非实际投入生产。依据之二是赛迪公司人员单方发送的邮件,并未得到克罗德公司的认可。2.关于“江苏克罗德轧机支撑辊掉肉的问题”邮件,其中表述“此对支撑辊为调试用辊,从调试使用至今,总计轧制4002km”,此处的“4002km”实际应为“4002m”,为邮件笔误。当时尚处于调试阶段,正因联体调试中发现诸多质量问题,故联体调试未能彻底完成。机组设备目前仍处于联体调试阶段,并未投入试生产。三、原判决未支持克罗德公司的反诉请求,认定事实错误。1.关于工期延误,克罗德公司在庭审中多次强调工期延误的根本原因,在于赛迪公司设计的图纸不符合备案要求,从而导致相关许可证件延期取得,以致工程无法如期竣工。2.由于赛迪公司提供的设备存在多处质量问题,故整改更换相关零部件的费用理应由赛迪公司承担。赛迪公司工作人员在《2#轧机更换维修的备件清单》上签字确认,表明赛迪公司认可上述费用。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赛迪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克罗德公司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江苏克罗德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蕴 审判员杨忠 审判员徐智 二〇一八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杨君
判决日期
2018-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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