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及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吉民申649号
判决日期:2018-05-23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吉林省通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卡支付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吉林市分行)及原审第三人吉林省兴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田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通卡支付公司申请再审称,1.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执异88号执行裁定书;2.撤销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6)吉0204民初2980号民事判决;3.撤销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2民终1061号民事判决;4.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其关于已经执行的兴田公司名下账户内的款项不予返还的主张;5.全部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不应认定被申请人对第三人账户当中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2.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的适用情形。3.本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所主张的事实,故其停止执行原裁定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4.(2015)船执字第562号执行裁定事实清楚,内容正确,具有法律依据,并无执行错误。为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应当具有执行效力
判决结果
驳回吉林省通卡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鹏才
代理审判员侯佳
代理审判员杨海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崔桂香
判决日期
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