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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72725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564-3320687
注册时间:2004-03-02
公司地址:六安市皖西东路城投大厦12楼
简介:
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融资、建设及经营管理;项目代建;高等级公路养护及管理服务;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附属设施经营管理;参与沿线一定范围内土地整理;资产整合、出让、兼并、租赁与收购。(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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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公路管理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皖民申1021号         判决日期:2018-06-05         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六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安市交投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六安市公路局)、姚某、王某、刘珍财、窦仁宏、李晓春、路桥华祥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华祥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民终19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六安市交投公司申请再审称:六安市交投公司只是公路建设项目的出资人,不是涉事路段的安全义务管理人,不应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涉事路段的项目建设管理法人是六安市公路局。事故发生时该路段已通车,应视为竣工,实际控制管理权依法应由六安市公路局承担;即使该路段仍处于施工状态,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人,对于施工过程中因施工单位的过错导致的对第三人的损害,在没有选任过错的情况下,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六安市交投公司委托六安市公路局行使的是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民事管理权限,不能依此豁免公路管理部门依法具有的行政管理职权,原判混淆了民事管理权限和行政管理责任的区别,属法律认识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六安市公路局提交意见称:六安市交投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六安市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章勇 审判员王成 审判员王静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曌 书记员张海琴
判决日期
2018-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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