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与杨益民、灌南县实验中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苏民终324号
判决日期:2018-05-23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益民、原审被告灌南县实验中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方舟公司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5月17日作出的第3588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学生桌翻转式桌面板的防挤手装置”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31015××××.5)专利权全部无效。杨益民确认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其即将提起行政诉讼,上述决定书尚未生效
判决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30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杨益民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杨益民;方舟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50元,由二审法院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刘嫒珍
审判员汤茂仁
审判员刘莉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一然
判决日期
2018-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