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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纬恒润科技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8483万元
法定代表人:吉英存
联系方式:010-64840808
注册时间:2003-09-18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翔北里11号B座8层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汽车零部件、电子产品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技术推广服务;销售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五金交电、电器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工程和技术研究服务;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数据处理;租赁计算机;产品设计。(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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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君鸿等与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京民终169号         判决日期:2018-06-01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北京智行鸿远汽车有限公司(简称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因与被上诉人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汽福田公司)、原审被告姜炜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民初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4月18日,上诉人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联军,被上诉人北汽福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长龙、戈晓美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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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智行鸿远公司及张君鸿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ZL201410040205.2号发明专利申请(简称涉案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属于智行鸿远公司。事实和理由:一、电机控制项目实际是零部件采购项目,并非电机控制过流保护的自行研发项目,北汽福田公司未提出过电机控制器过流保护的研发需求,无技术方案或主要技术内容,与涉案专利申请没有相关性;二、一审判决认定电机控制器开发项目系张君鸿在北汽福田公司本职工作中的工作任务,缺乏事实依据。三、一审判决支持北汽福田公司主张的证明标准不符合“高度盖然性”原则。 北汽福田公司辩称:涉案电机控制器开发项目系张君鸿在北汽福田公司本职工作中的工作任务,一审判决认定正确。 姜炜未陈述意见。 北汽福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涉案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北汽福田公司;2.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姜炜连带承担北汽福田公司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涉案专利申请的相关事实 涉案专利申请的申请号为ZL201410040205.2,名称为“新能源汽车用逆变器相电流过流硬件保护系统和方法”,申请日为2014年1月27日,申请公布日为2014年5月14日,申请人为智行鸿远公司。专利申请文件上记载的发明人为孙全强、张君鸿、姜炜。 涉案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内容为: “1.一种新能源汽车用逆变器相电流过流硬件保护系统,包括电机M、高压动力电池HV、与电机M连接的U/V/W三相电流传感器、逆变器六路IGBT以及过流保护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逆变器六路IGBT包括三组并联的连接单元:IGBT1和IGBT2、IGBT3和IGBT4以及IGBT5和IGBT6,其中,IGBT1、IGBT3和IGBT5三路分别连接在高压动力电池HV的正极端,IGBT2、IGBT4和IGBT6三路分别连接在高压动力电池HV的负极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新能源汽车用逆变器相电流过流硬件保护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过流保护电路包括电流传感器,所述电流传感器依次连接滤波电阻、滤波电容、电压跟随器运放、电阻网络、比较器一以及比较器二,所述电阻网络与比较器一和比较器二构成回路;所述U/V/W三相电路的连接方式相同。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新能源汽车用逆变器相电流过流硬件保护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电阻网络包括R_1、R_2、R_3以及R_4,其中R_1=R_4,R_2=R_3。 4.一种新能源汽车用逆变器相电流过流硬件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电流传感器输出电流,经过滤波电路进行滤波; 2)滤波之后的电流经过电压跟随器运放; 3)运放后的电流经过电阻网络后,分别输出上下偏置后的电流I_U_T和电流I_U_B; 4)将电流I_U_T与参考电压VREF1进行比较,正常工作时负向电流周期的I_U_T大于VREF1,比较器一输出为高电平,异常过流时负向电流周期的I_U_T小于VREF1,比较器一输出为低电平;将I_U_B与参考电压VREF2进行比较,正常工作时正向电流周期的I_U_B小于VREF2,比较器二输出为高电平,异常过流时正向电流周期的I_U_B大于VREF2,比较器二输出为低电平; 5)根据比较结果输出过流低有效信号;以及 6)检测过流低有效信号,检测到过流低有效信号后,硬件控制逆变器关闭,减小电流,实现相电流过流保护,逆变器进入安全状态。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新能源汽车用逆变器相电流过流硬件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U,V,W三相采取相同的过流保护电路结构,且输出或,从而实现任何相、任何方向电流过流都会输出过流低有效信号”。 二、关于涉案专利申请文件记载的三位发明人的劳动关系、研发能力等基本情况的事实 北汽福田公司与张君鸿于2011年3月14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3月14日至2016年3月13日,约定张君鸿的工作内容为“企业经营、开发管理”。张君鸿在北汽福田公司工作期间,于2011年3月14日至2011年8月3日任新能源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新能源系统开发所所长;2011年8月4日至2012年5月23日新能源技术中心常务副主任;2012年5月24日至2013年4月16日任研究总院院长助理、新能源技术中心主任和软件开发所所长;2013年4月17日起任乘用车设计院副院长、新能源技术中心主任。 2014年1月10日,张君鸿签署辞职信和委托书,委托夏彩萍办理离职手续及与北汽福田公司的其他事项。2014年1月13日,北汽福田公司开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其中记载张君鸿与北汽福田公司的劳动合同自2013年12月20日起解除。2014年6月11日,夏彩萍代表张君鸿与北汽福田公司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0日。 北汽福田公司与姜炜于2011年5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1年5月3日至2016年5月2日。2012年5月14日,北汽福田公司与姜炜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012年5月15日,智行鸿远公司与姜炜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2年5月15日至2015年5月,职位为副总经理。2015年8月3日,姜炜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用车技术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从事工程技术岗位工作。 北汽福田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申请的ZL201110418487.1号“用于混合动力汽车的驱动总成”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上记载的发明人包括姜炜、张君鸿;于2013年12月20日申请的ZL201310714546.9号“动力电池热管理装置及方法”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上记载的发明人包括张君鸿。 自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智行鸿远公司申请的82件专利中发明人、设计人包括张君鸿、姜炜。 以北汽福田公司为申请人,以张君鸿为发明人,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上搜索得出134条结果。 智行鸿远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孙全强于2013年11月4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3年11月4日至2016年11月4日,约定孙全强在硬件开发部门从事部门总监工作。孙全强曾在吉林大学电力电子与电力传动专业进行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学习,于2008年毕业,获工学硕士学位。 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申请的201110247399.X号“非隔离式正余弦旋转变压器的位置检测电路”发明专利和ZL201210571406.6号“电动汽车的电气系统”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均包括孙全强,两专利均已获得授权。 三、关于北汽福田公司、智行鸿远公司与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关联性的事实 智行鸿远公司成立于2012年3月30日,智行鸿远公司上海分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14日。 2012年3月8日,智行鸿远公司就购买快速原型开发平台与意昂神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 2012年4月16日,智行鸿远公司就购买硬件在环、MCD标定测量设备事项与易特驰汽车技术(上海)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智行鸿远公司提交了发票证明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2012年5月17日,智行鸿远公司就购买CAN总线分析工具产品与北京经纬恒润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2016年4月14日,北汽福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相玉与北京市方圆公证处的公证人员前往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沙阳路的北汽福田公司住所地,对北汽福田公司SVN数据库及专利管理系统中的相关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保全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出具(2016)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6816号公证书。该次保全在北汽福田公司的SVN数据库中取得了以下与本案相关的文件: 1、时间为2013年5月的《项目立项审批单》,其中记载的立项名称为“电机控制器开发”;申请原因为根据迷迪再开发项目的目标要求,全新开发一款电机控制器;工作内容包括根据整车性能对电机控制器做需求分析,电机控制软件功能设计,电机控制软件与电机本体标定匹配,控制器机械部分的结构设计,开发控制软件的标定功能,使福田具有自主标定电机的能力;推荐投标人为UAES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推荐理由中写明本次开发为合作开发。张君鸿作为业务主管副院长在该《项目立项审批单》上签字。 2、时间为2013年8月6日,由新能源技术中心电机策略开发部出具的《MIDI项目电机控制器零部件子系统技术规范》,作者为熊丽满。该规范系电机控制器产品开发的整体说明性文件,规定了电机控制器的产品开发需求,定义了电机控制器各项性能的指标。其中涉及电机以及电机控制器过载/过流保护措施。该文件记载:IGBT门极驱动电路应包含门极驱动使能和门极驱动不使能两个控制信号,只有当门极驱动不使能信号不激活而门极驱动使能信号激活时,门极驱动电路才可以使IGBT开或关。当出现可能损坏IGBT的情况时,IGBT门极驱动电路对IGBT应该有很好的保护功能,并同时上报IGBT哪个桥壁出现故障及其故障类型给主控制芯片。门极驱动电路中对应六个IGBT的驱动电源必须是相互隔离的。IGBT驱动电路应该有以下功能:通过IGBT三相上桥臂对电机三相短路;通过IGBT三相下桥臂对电机三相短路;断开IGBT六个桥臂,使得电机三相和控制器处于开环状态。 3、时间为2013年9月6日,由乘用车设计院采购工程部出具的《MIDI电动车项目电机控制器职责分工》,作者为苗壮。该文件列明了“福田乘用车项目组”和供应商在项目中的工作职责。 4、时间为2013年9月11日的MCU开发组织架构图,其中显示硬件方案负责人为孙小波。 5、时间为2013年9月18日的《MCU项目第3次周例会会议纪要》,其中显示由孙小波对MCU系统框图进行细化。 6、时间为2013年10月23日的《MCU项目第6次周例会会议纪要》,其中涉及系统架构硬件开发、硬件开发电机策略等内容。 7、时间为2013年10月24日,由乘用车设计院新能源技术中心出具的《电机控制器MCU软件开发说明文档》。 8、时间为2013年10月29日,由乘用车设计院新能源技术中心出具的《电机控制器硬件系统需求文档》,其中的硬件框图示出的硬件系统中包括电机M,384V的V1,与电机M连接的U/V/W三相电流传感器,六路IGBT,“过流保护”、“过压保护”、“欠压保护”等部分;六路IGBT包括三组并联的连接单元,其中三路分别连接在V1的正极端,三路分别连接在V1的负极端。 9、时间为2013年10月30日的MCU系统图,该图与上述硬件框图相同。 2016年11月7日,智行鸿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健在智行鸿远公司的办公室操作笔记本电脑,对相关电子邮件及附件进行拷屏打印,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对该过程进行了全程监督,出具(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6395号公证书。该过程中保存的邮件涉及的期间为2013年11月1日至2014年1月24日,邮件的内容包括智行鸿远公司要求硬件部门每人完成两件专利,孙全强提出要申请名称为“一种新能源汽车异常工况下逆变器下短路保护方法”和“一种新型新能源汽车用逆变器驱动保护电路”的专利,随后就专利申请文件的内容与专利代理机构进行沟通,其中包括本案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上述邮件中,最早涉及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内部沟通邮件时间为2013年12月27日,孙全强向专利代理机构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初稿的时间为2014年1月16日。 2016年11月7日,智行鸿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健与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南七路2号的智行鸿远公司产品验证中心内的电控HIL实验室A、电控HIL实验室B。公证人员使用公证处的拍照设备,对张健指认的上述电控HIL实验室A、电控HIL实验室B的内、外景情况及两个实验室内的“HIL测试平台”进行拍照。北京市国信公证处就上述保全证据的过程出具(2016)京国信内经证字第6394号公证书。 智行鸿远公司、张君鸿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ZL201210439518.6号“三相桥式逆变器系统及紧急下短路保护电路”发明专利和ZL201310352016.4号“基于三模态切换的三相逆变器控制方法”发明专利的相关信息,用以证明逆变器电路的布局是公知的,均为三相桥式逆变电路,由六路IGBT组成,三组并联、上三桥、下三桥布局。 根据北汽福田公司的申请,该公司新能源技术中心员工成刚出庭对专业技术问题进行了说明。 北汽福田公司还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由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开具的,数额为13300元的公证费发票。 一审庭审中,北汽福田公司称其不确定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系张君鸿在北汽福田公司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完成。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推定涉案专利申请的技术方案完成于张君鸿、姜炜与北汽福田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涉案电机控制器开发项目系张君鸿在北汽福田公司本职工作中的工作任务。根据在案证据,该技术方案实际来源于张君鸿在北汽福田公司工作期间的工作任务,是张君鸿作为发明人的发明创造。涉案专利申请技术方案的完成距张君鸿与北汽福田公司劳动关系终止不足一年。故认定涉案专利申请系以张君鸿作为发明人的北汽福田公司的职务发明。北汽福田公司对涉案专利申请有专利申请权。判决:一、涉案专利申请的专利申请权归北汽福田公司所有;二、驳回北汽福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且有专利申请文件、专利信息、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公证书及附件、销售合同、学历证明、发票及各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北京智行鸿远汽车有限公司和张君鸿分别负担375元(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审判长孔庆兵 审判员吴斌 审判员亓蕾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张倪
判决日期
2018-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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