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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人:陈宇红
联系方式:13410112552
注册时间:2012-05-29
公司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北路133号岗头发展大厦第10层、第11层
简介:
一般经营项目是:计算机软件技术的开发与服务外包业务;计算机软件的购销;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和服务(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许可经营项目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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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乐平、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粤民申2325号         判决日期:2018-05-29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杨乐平因与被申请人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软深圳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1081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杨乐平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二审判决错误认定工资结构的改变不足以导致工资降低。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中软深圳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时,对工资的约定为固定工资,即不论中软深圳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而需要支付不得低于约定的固定工资结构。变更后的工资总数虽然没变,但工资的具体构成变成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三块,申请人认为工资结构的变化足以导致新签订劳动合同中实际工资会低于原劳动合同。新的工资结构中除基本工资固定外,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均为浮动,足以导致申请人的工资收入低于上一合同年度的工资收入.虽然申请人也赞同公司采取工资激励的方式,但是工资激励的下线应当保证在原有工资收入的水平之上,而不应当设置原有工资水平为激励后的最高水平,这样的话无论申请人如何努力最高也只能拿到原劳动合同一样的劳动报酬,这实际上是降低了申请人的收入。其次,申请人原工作岗位为“架构师”,而中软深圳公司拟新签的劳动合同将工作岗位改为“技术工程师”,实际变更了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加重了申请人的工作强度,且如此变更并没有与申请人协商一致。再次,新劳动合同的补充条款关于“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公司发生重大变化,公司有权适时调整薪酬结构”的约定,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因此,申请人不同意按上述条件续签劳动合同,中软深圳公司为此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工资收入在划分工资结构后导致工资降低不需要证据证明,二审判决分配举证责任错误。二审判决认为“拟签订的《薪资确认单》显示,双方约定的仍为固定工资,只是划分了明细组成,并无证据证明该划分会导致固定工资数额发生变动”,从而认定申请人的收入不会降低。二审法院对未发生的事实以没有证据证明为由进行认定事实,举证责任分配明显错误。三、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劳动报酬和劳动岗位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报酬和劳动岗位的变更是劳动合同的重大变更,必须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达成一致并签订局面协议才有效。而中软深圳公司未经与申请人书面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改变劳动合同的内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中软深圳公司无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驳回杨乐平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学辉 审判员孙桂宏 审判员周小劲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佳茵
判决日期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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