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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023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卫东
联系方式:010-52696688
注册时间:2004-03-15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甲16号
简介:
出版《电信工程技术与标准化》期刊(限《电信工程与技术标准化》编辑部出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对外派遣实施境外工程所需的各类劳务人员;软件开发;计算机系统服务;工程造价咨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软件服务、技术检测;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日用百货、电子产品、礼品及文化用品、通信设备、机械设备;出租商业用房、办公用房;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订房服务、会务服务、旅游信息咨询服务、票务代理 ;生产通信设备、机械设备、计算机辅助设备、电子产品(生产项目限外埠经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工程总承包(按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许可范围经营)。(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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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才颖珍等居间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京民申1503号         判决日期:2018-05-29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爱我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远、才颖珍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5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我爱我家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房屋内户口是否迁出并未查明,二审法院认为查明该事实无意义情况下,又依据户口无法迁出的条款认为买卖合同终止,混淆视听,二审法院对法律进行扩大解释,在居间义务之外强行增加申请人义务,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2016年9月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的补充协议的约定,在居间合同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如因户口迁不出原因导致买卖合同不能履行,上述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自行终止,三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根据该条款,认定合同免责解约的条件是否成就的关键事实是房屋内户口是否迁出,但因户口属于隐私信息,由公安部门保管上述信息,且根据公安部门规定,只能所有权人携带身份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可以查询,申请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调取,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向二审法院申请,二审法院置之不理,因二审法院未调取该关键证据,影响了申请人的诉讼权以及胜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申请再审,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申请人全部诉讼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佣金103950元,一、二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赵远、才颖珍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我爱我家公司向本院提交一份短信记录作为新证据,该公司认为此记录可以证明涉案房屋内的户口已于2016年9月21日迁出;赵远、才颖珍认为上述记录无法确认是谁发出的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雪娇
判决日期
2018-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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