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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总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263万元
法定代表人:田中山
联系方式:0371-60689600
注册时间:2003-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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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石化产品(不含化学危险品及易燃易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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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总公司、淮阳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7)豫行终1931号         判决日期:2018-01-18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石油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阳县人民政府及李法鼎为土地行政批复一案,不服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6行初8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土地位于淮阳县四通镇周商公路西侧。1995年1月,李法鼎与淮阳县四通镇杨楼居委会签订了租赁土地合同,租赁包括涉案土地在内的49.28亩土地。李法鼎租赁该土地后,以口头协议方式租赁给其哥哥李法瑞经营加油站,名称为淮阳县金鼎加油站。 2000年8月6日,原河南省石油总公司周口公司与淮阳县金鼎加油站签订加油站收购合同,原河南省石油总公司周口公司以245万元的价格收购该加油站。2000年8月22日,李法瑞向原河南省石油总公司周口公司交付了加油站及全部附属设施,原河南省石油总公司周口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价款。之后李法瑞交给了原河南省石油总公司周口公司一份淮国用(2001)字第0008号土地使用者为中国石化集团周口石油分公司的土地使用证,该证没有存根档案。 2000年11月6日,淮阳县四通镇杨楼村东组、西组与李法鼎签订了《土地补偿协议》,约定李法鼎长期使用包括争议地在内的土地,李法鼎一次性付清12.4亩土地补偿费12.4万元。2001年3月6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作出豫政土[2001]08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淮阳县2000年度第二批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同意淮阳县人民政府征用四通镇宋楼行政村杨楼村民组集体建设用地0.8178公顷。2008年5月30日,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淮政土字〔2008〕30号《关于李法鼎补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批复》,同意将本案争议土地出让给李法鼎。2008年6月19日,淮阳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法鼎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总额231271.00元。同日,淮阳县国土资源局对李法鼎补办该土地出让手续的内容进行了公示。2009年1月16日,李法鼎缴纳土地出让金232899.00元,其中滞纳金1628.00元。2008年12月5日,李法鼎缴纳契税8000元。2009年3月5日,淮阳县人民政府给李法鼎颁发了淮国用(2009)第00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2012年11月,李法鼎要求李法瑞长子李从旗返还加油站所占土地时,知道李法瑞与原河南省石油总公司周口公司签订《加油站收购合同》一事,遂以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和李从旗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经过一、二审诉讼,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2016)豫16民终911号民事终审判决,判决《加油站收购合同》中土地使用权部分自始无效,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将本案争议土地返还给李法鼎。 2014年8月27日,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淮政土字〔2014〕10号《关于注销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周口石油分公司〈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周口石油分公司不服该处理决定,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3月3日,周口市人民政府作出周政(行复决)(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淮阳县人民政府原处理决定。2014年11月5日,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周口分公司更名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过一、二诉讼,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周行终字第111号判决,驳回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周口石油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6年2月1日,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总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淮政土字〔2008〕30号《关于李法鼎补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批复》。 另查明,2001年8月,“河南省石油总公司周口公司”名称变更为“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总公司周口公司”。2008年5月9日,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总公司下发豫石综办〔2008〕32号《关于注销各市公司的通知》,决定“撤销各市公司,组织进行清算,注销法人资格,各市公司注销后,要将全部资产、负债、权益上移纳入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总公司。”2008年7月3日,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总公司周口公司经周口市工商局登记注销。 原审法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河南石油总公司称与案外人李法瑞签订《加油站收购合同》的原河南省石油总公司周口公司历经更名、注销后,资产、负债和权益已上移纳入河南石油总公司,其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经查,该《加油站收购合同》中所涉的土地使用权部分已经被原审法院生效判决确认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关于土地使用权部分的约定对当事人自始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论原河南石油总公司周口公司的资产负债是否上移纳入河南石油总公司,其都不可能基于该合同实现对涉案加油站的土地使用权,淮阳县人民政府作出《关于李法鼎补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批复》与河南石油总公司无实质上的利害关系,并且涉案土地已经豫政土[2001]084号批复同意征用,在土地转化为国有之后,原土地使用权人有获得补偿的权利,但其土地使用权已经丧失,后续的土地批复行为与原土地使用权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况且河南石油总公司也并未取得涉案土地的合法使用权,淮阳县人民政府的土地批复行为并未影响河南石油总公司的合法权益。 综上,河南石油总公司与本案所诉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中国石化集团河南石油总公司的起诉。 上诉人河南石油总公司上诉称:1、河南石油总公司与案外人李法瑞签订的《加油站收购合同》是否有效与河南石油总公司对淮阳县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有利害关系是两个问题。《加油站收购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河南石油总公司对淮阳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1)河南石油总公司不是《加油站收购合同》纠纷的当事人,该案对河南石油总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2)另一案件中,《加油站收购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不影响河南石油总公司作为土地实际使用权人的民事权利;(3)《加油站收购合同》纠纷的判决书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当事人已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2、涉案土地已经豫政土(2001)084批复同意征用,原土地实际使用权人的权利并未消失,后续的土地批复行为与原土地使用权人仍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所述,淮阳县人民政府关于本案涉案的土地批复和登记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涉案土地的实际使用权人的利益,河南石油总公司对淮阳县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请求依法撤销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16行初83号行政裁定书,判决支持河南石油总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淮阳县人民政府及李法鼎答辩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河南石油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经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一致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邹波 审判员张同仁 代理审判员李智刚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猛
判决日期
2018-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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