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晓升广告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与牡丹江灵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灵泰药业集团总公司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黑民辖终73号
判决日期:2017-12-04
法院: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哈尔滨晓升广告传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升公司)与被上诉人牡丹江灵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泰药业公司)、一审被告黑龙江灵泰药业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灵泰药业集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2017)黑01民初459号之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晓升公司上诉称,灵泰药业公司虽然否认其与晓升公司订立过口头合同,但晓升公司举示的为灵泰药业公司发布药品广告及灵泰药业公司、灵泰药业集团已经实际支付广告费1400万元的事实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争议标的是灵泰药业公司和灵泰药业集团拖欠晓升公司近3700万元广告费,即争议标的内容为给付货币,晓升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哈尔滨市为合同履行地,哈尔滨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哈尔滨中院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牡丹江中院)管辖属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哈尔滨中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秀华
审判员畅春松
审判员付峰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徐新卫
书记员李松
判决日期
2017-1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