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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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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5010万元
法定代表人:--
联系方式:0455-8639900
注册时间:2012-06-28
公司地址: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经济开发区东富工业园区
简介:
喷灌和微灌设备、滴灌设备、绞(卷)盘喷灌机、移动喷灌设备、中心支轴及大型喷灌设备、水肥一体化设备、无人机、植保设备、园林机械设备的制造与销售及研发;施肥机、施肥罐、过滤器、滴灌带、滴灌管、涂塑软管、铝合金管道及管件、水带及附件、塑料管材及管件、PE及PVC管道及管件的制造与销售及研发;水泵、电机、移动泵车(站)、机电设备、给排水设备、水处理及净化设备、消毒设备、无负压供水设备、环保设备、节能降耗设备、发电机组设备、太阳能发电设备、阳光大棚温室设施、输配电及电控设备、变压器、变频设备、自动化设备、消防设备、水量计量设备、水位计量设备、水利信息化设备制造、销售、研发及工程设计、施工;水利系统集成、运行、维护;水雨墒情遥测设备、地下水监测设备、水环境自动检测设备、供水遥测设备、网络通信产品、软硬件及水文监测仪器生产、销售与研发;工业自动化硬件、软件的技术研发、转让、推广、销售及咨询服务;电线电缆、仪器仪表、五金电料、劳保及标准与非标件的销售;节水灌溉工程的设计、施工与技术咨询服务;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水处理设备、滴灌设备、喷灌设备、大型设备、机电设备等设备与管道的安装服务;售电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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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东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与山西龙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晋民申950号         判决日期:2018-04-28         法院: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黑龙江东部节水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水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龙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翼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1民终2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申请人节水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的请求为:1、撤销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l民终2782号民事判决和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2016)晋0122民初809号民事判决;2、依法驳回被申请人龙翼公司的诉讼请;3.判决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山西龙翼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其事实与理由为: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其一,原判决认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补充协议》真实有效与事实不符。再审申请人节水公司与被申请人龙翼公司签订的四份合同即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一份《补充协议》上的公章,经山西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作出晋光司鉴(2016)综鉴字第16008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检验材料中的四枚印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的,是伪造的。该合同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其二,三份伪造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补充协议》未实际履行,不能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三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是由当时龙翼公司的出纳张玉文起草和打印的,并由他在三份购销合同上加盖再审申请人节水公司的印章。张玉文表示该三份购销合同根本没有履行,并不是用来履行的买卖合同,而是王银兔计划向银行提供用来贷款的。龙翼公司无权依据伪造的亦未履行的合同向再审申请人东部节水公司主张货款,原审判决不能以未履行的合同作为裁判依据。 其三,原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以630元/米的价格支付设备款,与事实不符。张玉文给节水公司金立强的个人邮箱里发送了货物清单,该货物清单是经王银兔确认后发给金立强的。该货物清单上的钱数就是东部节水公司应该支付的货款。申请人已经对相关电子邮件进行了公证。 因此,应当以该对账单为依据进行计算货款,不能以未履行的、伪造的合同为依据来计算货款。且该四份合同与节水公司、龙翼公司之间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合并审理。 2、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其一,《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与《补充协议》系伪造的,属无效合同。王银兔代理节水公司与龙翼公司签订该合同属无效的代理行为。上述《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与《补充协议》签署期间,王银兔同时担任节水公司与龙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龙翼公司最大的股东。龙翼公司的一切行为都与其有着巨大的利益关系。王银兔在伪造申请人印章,代理节水公司与龙翼公司签署四份合同后,于2014年10月15日退出了节水公司,但至今仍是龙翼公司最大的股东。王银兔为了自己与龙翼公司的利益,伪造了申请人的印章,进而伪造了涉案的四份合同,该四份合同不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这四份合同不仅损害了节水公司的利益,也违反了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无效合同。同时,被申请人龙翼公司出纳张玉文明确表示涉案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被申请人无权依据涉案的四份合同向申请人主张货款。 王银兔当时代理节水公司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属于双方代理行为,未获得节水公司的追认。王银兔的代理行为侵犯了被代理人节水公司的利益,应当属于无效代理,对节水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其二,申请人节水公司依据双方的口头协议履行合同义务,从未依据涉案的四份合同履行义务。申请人节水公司与被申请人龙翼公司之间存在的买卖关系与本案所涉及的买卖合同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合并审理。节水公司与龙翼公司以口头形式订立了买卖合同,约定由龙翼公司向节水公司发送设备,根据张玉文向申请人发送的对账单可以证明这一事实。而且,再审申请人一直是根据该口头协议和张玉文发送的对账单履行义务,并已经实际支付10589090元。龙翼公司给节水公司开具的大量发票也是依据该口头协议和对账单出具的。节水公司从未依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补充协议》向龙翼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的规定,原审法院应当根据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来确认节水公司与龙翼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而不是那四份伪造的合同。 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请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并依法改判,以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判决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提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牛向宏 审判员刘志刚 审判员仲俊光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梁墨玉
判决日期
2018-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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