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倩、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冀民申2492号
判决日期:2018-04-27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倩因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邢台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网通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5民终2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再审申请人李倩申请再审称,1.原审第三人李健龙与被申请人网通公司办理“存费送机-3GiPhone286元套餐”时,被申请人并未向第三人说明该合约不能修改。在第三人办理停机保号时,被申请人并未拒绝,应当认为经过了被申请人的同意,该停机保号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新合约,原合约已经解除失效。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过户系对原套餐的合同让与行为是错误的。被申请人扣费造成申请人手机号码欠费停机,不能正常享有电信服务,且被设置为黑名单致使申请人任何业务都不能办理,使申请人信誉受到损失。2.第三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有套餐约定,第三人取得5899元的话费是有合法依据的。申请人受让取得该话费也是有合理依据的,不构成不当得利。3.被申请人制定的格式合同违反《电信条例》,与第三人286元套餐的电信服务合同本身就是合同效力存在瑕疵。请求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原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李倩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倩
审判员赵国栋
审判员鲍立斌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聂晶
书记员赵沙沙
判决日期
2018-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