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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福利工艺制品厂
集体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5万元
法定代表人:周春生
联系方式:13843003518
注册时间:1981-11-14
公司地址:二道区朝阳沟
简介:
工艺美术品(除金银饰品)、丧葬用品、密酯氨餐具、有机玻璃制品、缝纫品、寿装证书生产、加工及销售;房屋租赁;殡葬礼仪服务;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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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秀华与长春市福利工艺制品厂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吉民申812号         判决日期:2018-04-19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魏秀华因与被申请人长春市福利工艺制品厂(以下简称工艺制品厂)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1民终4871号民事裁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魏秀华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没有开庭就把裁定书给邮来,对证据未经查证。魏秀华于1978年5月调入“殡葬管理所”从事殡葬工作至退休。魏秀华本应是“殡葬管理所”的职工,但一直由“花厂”开工资,给其带来了重大经济损失,其工资、保险、住房等福利待遇共计437638元应得到补偿。请求:再审本案,改判支持魏秀华的诉讼请求。 工艺制品厂提交意见称,1.本案不开庭审理不违反任何法律相关规定。2.魏秀华的人事关系档案一直在工艺制品厂,从魏秀华调入工艺制品厂至退休是由工艺制品厂开工资,魏秀华退休相关手续也是工艺制品厂同意办理的,故魏秀华是工艺制品厂的职工
判决结果
驳回魏秀华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宋国 代理审判员李丽 代理审判员赵希洋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金专
判决日期
2018-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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