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岭等单位行贿罪、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2018)京刑终80号
判决日期:2018-03-23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胜利油田汇泽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人唐德岭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唐德岭犯贪污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作出(2017)京01刑初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德岭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了原审被告人,听取了原审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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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单位行贿的事实
被告人唐德岭在担任被告单位胜利油田汇泽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泽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于2010年至2015年间,为感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科技管理部副主任、副总经理方某(另案处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汇泽公司向中石油下属的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钻探公司)等企业销售节油器谋取竞争优势,通过方某之妻魏某(另案处理),给予方某美元8万元(折合人民币501080元),给予方某之弟方某1(另案处理)人民币159万余元(以下未注明的币种均为人民币)。
二、贪污的事实
被告人唐德岭于2009年至2011年间,伙同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以下简称石油大学)和长江大学教授王某(已判刑)、方某1,利用王某担任《物探新方法新技术研究》科研项目下《地球化学勘探新方法与应用研究》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通过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等方式,骗取石油大学、长江大学科研经费314万余元,唐德岭分得56万元。
被告人唐德岭到案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单位行贿的罪行,提供了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某1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王某1已因涉嫌犯受贿罪被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王某1涉嫌的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一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单位胜利油田汇泽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唐德岭,为胜利油田汇泽石油技术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唐德岭伙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采取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唐德岭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并与其所犯单位行贿罪实行并罚。唐德岭作为胜利油田汇泽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到案后,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单位行贿罪行,唐德岭应以自首论,胜利油田汇泽石油技术有限公司亦可认定为单位自首;唐德岭如实供述贪污罪行,主动向办案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现,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对胜利油田汇泽石油技术有限公司所犯单位行贿罪从轻处罚,对唐德岭所犯单位行贿罪、贪污罪从轻处罚。故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胜利油田汇泽石油技术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二、被告人唐德岭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三、责令被告人唐德岭与王某、方某1共同退赔贪污所得;在案冻结的财产折抵退赔款及罚金后,超出部分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
唐德岭的上诉理由为:其在贪污罪中系从犯,且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所犯贪污罪应减轻处罚。
唐德岭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唐德岭的上诉理由相同。
胜利油田汇泽石油技术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认可,未提出异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认定案件事实的全部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属实后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核属实亦予以确认
判决结果
驳回唐德岭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朱锡平
审判员黄肖娟
代理审判员刘瀚阳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蕊
判决日期
2018-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