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山东艾德姆机电有限公司、淮矿西部煤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8)内民辖终4号
判决日期:2018-02-24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艾德姆机电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淮矿西部煤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淮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银宏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2民初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为:一审裁定错误。虽然山东艾德姆机电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的起诉状和公证书有涉案产品销售地的陈述,但本案尚未经过实体审理,一审法院并不能够认定侵权行为地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泊江海子矿。本案既不能认定产品销售地,也不能认定侵权行为地在鄂尔多斯市,因此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淮南巨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的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丽英
审判员徐雷
审判员白海荣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晴
判决日期
2018-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