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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20万元
法定代表人:朱明跃
联系方式:023-88390306
注册时间:2006-10-09
公司地址:重庆市渝北区龙兴镇两江大道618号
简介: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不含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按许可证核定的事项和期限从事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开发及销售;计算机系统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翻译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广告;商标代理;工商代理咨询;税务代理咨询;品牌策划;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代理记账服务;法律信息咨询;政府采购代理;招投标代理;利用互联网及实体店销售日用百货、电子产品(不含电子出版物);互联网技术服务;三维数字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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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未来视界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惠州市拾点拾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8)粤1303民初4871号         判决日期:2019-02-15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未来视界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未来视界公司)诉被告惠州市拾点拾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拾点拾分公司)、重庆猪八戒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猪八戒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未来视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被告拾点拾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圳、被告猪八戒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未来视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签订的《物联网广告投放平台委托开发合同》;2.判令被告拾点拾分公司返还原告合同预付款人民币30000元;3.判令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因未按时完成原告委托工作而产生的工期延误款人民币10440元(以每日120元计算,从2018年8月21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共计87日,应计算至判决确定合同解除之日。);4.判令被告拾点拾分公司承担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支付的域名备案费用、注册费用以及项目测试所需设备费用,合计人民币7966元;5.判令被告猪八戒公司返还原告支付的由其托管的合同价款20000元(共支付50000元给被告猪八戒公司,其中30000元已经原告指示支付给被告拾点拾分公司);6.判令被告猪八戒公司向原告赔付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在其网站交付的赔付保证金人民币10000元;7.判令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和被告猪八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8.判令被告拾点拾分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柒万捌仟肆佰零陆元整(小写:78406元)。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2日,原告通过被告猪八戒公司提供的服务众包信息平台(网址:××、XXX),发布互联网应用软件开发需求(网站需求号:13599043),6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猪八戒公司支付人民币50000元,由被告拾点拾分公司进行托管。2018年6月13日“十分乐购科技”(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在猪八戒网站上的注册名)承接了原告的开发需求,双方就互联网软件开发需求的权利义务达成合意,6月15日在被告猪八戒公司提供的服务众包信息平台上签订了《物联网广告投放平台委托开发合同》(以下简称“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对委托事项及其交付标准、交付时间、付款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均作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生效后,原告指示被告猪八戒公司向被告拾点拾分公司支付了人民币30000元预付款。合同履行中,原告、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双方共同组建微信群,互相沟通软件开发事宜。因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开发进度缓慢,原告多次与其沟通、催促均未完成合同约定委托事项,2018年9月3日至5日期间,被告拾点拾分公司通过微信向原告提出减少开发量或者增加开发费用4万元并延期1个月的要求,原告不同意被告拾点拾分公司要求。双方就合同价款和工期变更未达成一致。2018年9月12日,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再次通过微信方式,向原告发出停止合作的意思表示,原告多次与其沟通未果。截止原告提起诉讼之时,被告拾点拾分公司违反委托合同第三条第一项:“乙方应在签订合同日并收到定金托款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项目的开发、部署”的约定,逾期未履行合同义务;同时,被告拾点拾分公司未按照委托合同第四条第二项:“乙方交付的工作成果应满足如下标准:(1)甲方可通过任何上网的计算机或者手机访问这个项目;(2)主页无文字拼写及图片(以甲方提供的材料为准)错误;(3)网络程序正常运行;(4)项目功能以UI设计稿为验收标准(UI设计及功能设计稿在阶段中需经甲方确认)。”的约定标准,完成并交付委托事项及成果。原告认为,被告拾点拾分公司没有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交付标准、交付时间完成委托事项,构成违约,按照委托合同第九条第一项:“乙方若在规定的合同期限内,没有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则每迟延一日,应向甲方交付开发软件系统总价款的0.2%,即人民币120元工期延误款;”的约定,以及委托合同第十四条第二项:“乙方未按需求内容开发与进度交付成果,需向甲方交纳违约金,如无故迟延20天未交出成果视为无力完成此项目开发,乙方需退还全部已支付款给甲方”的约定,承担支付工期延误款、退还预付款等的违约责任。另外,原告认为,因被告拾点拾分公司不能完成委托事项,造成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被告猪八戒公司应当退还原告支付的暂由其托管的20000元款项,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被告猪八戒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提供者,应当尽到风险评价及交易安全的保障义务,被告猪八戒公司未能将被告拾点拾分公司被封店下架的信息及时告知原告,并在本案合同履行期间擅自将被告拾点拾分公司交付给被告猪八戒公司的赔付保证金10000元退还,未能尽到监管职责,间接造成了本案纠纷及原告的损失,因此,被告猪八戒公司应当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依据其服务宝交易担保,向原告赔付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在其网站交付的赔付保证金10000元。综上所述,被告拾点拾分公司违反合同约定,故意拖延交付日期,坐地起价的行为,以及被告猪八戒公司未履行监管及担保义务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公平自愿的合同精神,严重的损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未来视界公司为其陈述的事实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营业执照副本;2、原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3、被告拾点拾分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4、被告猪八戒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5、《网络服务交易合同》;6、《物联网广告投放平台委托开发合同》;7、猪八戒网络平台需求详情页面截屏;8、猪八戒网络平台需求详情服务宝页面截屏(两份);9、猪八戒网络平台投诉;10、原告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屏;11、开发过程支付款项明细及发票;12、原告支付宝转账记录;13、微信聊天记录、互联网广告投放平台委托开发合同(放大版)。 被告拾点拾分公司辩称,1、对于第一项诉求,要求解除委托开发合同,我方同意。2、对于第二项诉求,要求被告返还原告预付款,不符合客观依据,依据合同第4页第5条,关于其他费用,关于在项目完成过程中,甲方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后,对内容进行修改,如有改动较大需求,根据工作量酌情收费并享受8折优惠,乙方应积极配合,但是在服务过程中原告提出了非常多新增要求,具体要求在我们相关陈述中,在我们举证编号第60页中有记录。我们只愿收取16000元,可退回14000元给原告。3、对于合作过程中,如果因为甲方变更项目开发需求及设计要求,或者因为提交的资料申请相关材料,对于延期,我方不承担延期后果,甲方也不能因此拒付款项。原告提出新功能需求,对于延期上我们不承担相应后果。因此对于第三项诉求不合理。4、对于第四项诉求,关于原告所支付相应域名备案费、设备费等与本案无关,并非我司要求,该费用不成立。5、对于原告要求未支付的两万余元,我方同意被告猪八戒公司退回原告。其中3万元按照相应诉求2退回14000元给原告。6、对于第6项诉求我不明白,我们在被告猪八戒公司上缴纳了保证金,这只是我们与猪八戒网的合作关系,与本案无关。7、被告拾点拾分公司与被告猪八戒公司除了本项目软件开发合同外没有其他连带责任。没有出现除相关本项目软件开发合同外的连带责任的条约。8、被告猪八戒网参与过双方的协商,我方也同意双方调解方案,在这条上原告给各个单位造成时间、资源浪费,我司不愿意承担相应费用。 被告拾点拾分公司为其答辩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客户原版需求流程UI;2、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猪八戒公司辩称,一、答辩人作为第三方,为原告和被告拾点拾分公司提供网络交易平台,但不参与原告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之间的交易,不属于交易中的任何一方,原告将答辩人列为被告属于主体不适格。答辩人作为中国领先的服务交易平台(××)的运营方,为雇主(即原告)和服务商(即被告拾点拾分公司)的网上交易提供一个交易平台。在遵守平台交易规则的前提下,雇主和服务商可以在平台上自主注册、发布需求(雇主)、开设店铺经营(服务商)、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签署合同,并由雇主和服务商进行合同的履行,平台作为雇主与服务商交易的信息沟通渠道,不参与交易的相关环节。雇主、服务商均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平台注册时已经同意并遵守平台制定的《猪八戒网服务协议》等相关规则,《猪八戒网服务协议》第三条第1款明确约定“1、本网站仅为用户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平台,是雇主发布需求和服务商提供解决方案的一个交易市场,本网站对交易双方均不加以监视或控制,亦不主动介入交易的过程。”第五条第5款“5、本网站只是为用户提供一个服务交易的平台,对于用户所发布的需求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其品质,以及用户履行交易的能力等,本网站一律不负任何担保责任。”因此,答辩人的身份为第三方机构,不属于交易方,不应对交易本身的争议承担任何责任。本案涉案合同系原告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两方签署,答辩人并不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也是原告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就履行合同的相关约定,不涉及答辩人的任何权利义务和责任;款项支付以及服务成果交付,也由原告和被告拾点拾分公司依据合同约定执行。根据《猪八戒网举报和争议纠纷处理规则》第七条“四、当任意一方明确告知本网站选择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由本网站保留纠纷涉及的赏金并中止本规则约定的纠纷处理程序,按照人民法院等权威机构对裁判结果进行处理。”现在原告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因该交易发生纠纷,双方对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向被告拾点拾分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亦存在争议,包括原告巳经向被告拾点拾分公司支付的合同款项30000元及暂时托管在平台的剩余20000元。需要法律法规规定及平台规则,需要经过人民法院的审理划分原告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的相关责任后才能确定合同款项如何分配,答辩人无权自行处理。答辩人也只是以第三方的身份配合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争议款项也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归属哪一方后,由答辩人以第三方身份配合执行,答辩人不应当承担判决责任。综上,答辩人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服务平台,不应当就原告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之间的交易纠纷,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一般责任、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原告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主体不适格。二、被告拾点拾分公司缴纳的保证金因被告拾点拾分公司违反答辩人平台规则已经被全部扣除,本案纠纷发生时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已经无保证金在答辩人处,原告要求的保证金赔付巳丧失赔付基础。2018年4月21日,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利用答辩人平台获取其他雇主的联系方式,为规避平台管理采取线下方式进行交易,违背了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后该线下交易产生纠纷,该雇主于2018年8月28日向平台发起举报(举报ID:10xxxx84)。平台进行调查核实后确认被告拾点拾分公司违反平台《猪八戒网知识工作者管理规范》等交易规则。2018年9月3日,平台根据《猪八戒网知识工作者管理规范》中线下交易的处罚规则扣除了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在答辩人处缴纳的全部保证金。2018年9月19日,原告向答辩人反馈被告拾点拾分公司无能力完成工作(举报编号10xxx46),答辩人收到反馈后于2018年9月20-2018年10月10日期间进行了多次调解。但未调解成功,后原告诉至法院。《猪八戒网服务承诺保障与保证金使用规则》“第二十三条如知识工作者的保证金不足以赔付雇主损失时,知识工作者应自行支付额外的赔付金额。”即保证金赔付原则为以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在平台留存的保证金余额为限进行赔付,不足的由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另行支付。现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在答辩人处已经无任何保证金。综上,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在答辩人处缴纳的保证金因被告拾点拾分公司违反答辩人平台规则被全部扣除,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已经无保证金在答辩人处,且保证金扣除发生在原告向答辩人投诉被告拾点拾分公司之前,更发生在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之前。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将被告拾点拾分公司交付的保证金赔付给原告已丧失保证金赔付的法律和事实基础。三、答辩人作为平台方,已履行法律赋予平台的责任,不应向原告承担责任。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1、原告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发生争议后,答辩人作为网络交易平台的经营者,积极就原告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但双方均不接受答辩人给出的调解建议,遂采取诉讼。答辩人作为平台方,只能以一个普通人的身份进行调解,给出的调解建议也仅供原告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双方参考,是否接受也是由原告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自行决定。答辩人已经履行了调解义务,不能因答辩人的调解建议没被接受就承担责任,这不仅违背了商业交易惯例,也不符合公平原则,更违背责任法定原则。答辩人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调解义务,履行了用户身份信息登记义务等,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综上,答辩人作为第三方,不属于交易主体,就原告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之间的交易没有法定和约定的责任,答辩人也根据相关规定积极履行了平台自身义务,原告将答辩人列为被告起诉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答辩人愿意配合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并协助执行,但不应当承担任何判决责任。恳请法院驳回原告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猪八戒公司为其答辩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猪八戒网服务协议、猪八戒网举报和争议处理规则;2、猪八戒网服务承诺保证与保证金使用规则、八戒110举报后台记录(举报日期2018年8月28日)、违规调查邮件(2018年8月30日)、违规调查邮件(2018年9月3日);3、猪八戒网工作人员与原告的沟通记录、猪八戒网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的沟通记录、猪八戒网工作人员、原告、被告拾点拾分公司三方沟通记录。4、支付宝交易详情(2018年6月13日)、支付宝资金明细;5、支付宝交易详情(2018年12月25日)、支付宝交易明细。 经开庭质证,对上述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本院将根据上述已确认的证据,结合原被告的质证意见、庭审笔录等进行综合予以认定,并将采信的证据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2日,原告(甲方、雇主)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乙方、服务商)通过猪八戒网络平台签订《网络服务交易合同》,合同通用条款载明:1.2用户:指在服务平台合法注册,接受并认可服务平台相关协议、规则、规范、制度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1.3雇主:指在服务平台上发布服务需求并支付赏金的用户;1.4:知识工作者:指在服务平台上提供服务并收取赏金的用户;2.6知识工作者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含变更期限)内完成工作(含变更内容)的,雇主有权拒绝支付未确认部分的赏金。期限届满后,如在雇主催告要求交付服务成果或申请退款之时起48小时内,知识工作者仍无法交付工作成果,知识工作者同意全额退款给雇主,但雇主与知识工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2.7雇主与知识工作者明确约定工作期限,工作期限(含变更期限)届满,工作(含变更内容)未完成的: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将按照工作未完成返还雇主所有支付款项,但是雇主与知识工作者继续就需求继续磋商,知识工作者继续完成工作的,将视为双方变更工作期限,该变更工作期限双方未有明确约定的,雇主有权随时要求知识工作者在合理时间(合理时间应以雇主主张时起算,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完成,最终工作期限以雇主要求为准;9.1:本合同以电子文本形式生成,雇主与知识工作者完成合同订立手续后,即具有与手写签名同等的法律效力;9.3:任何一方通过服务平台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合同,即表示该方已理解且同意本合同全部内容,本合同经双方点击确认后立即生效。合同签订后,2018年6月13日,原告向被告猪八戒公司托管合同款项50000元。 2018年6月15日,原告(甲方)与被告拾点拾分公司(乙方)补充签订《物联网广告投放平台委托开发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项目名称:物联网广告投放平台;在方案实施过程中,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后,对内容进行修改,如有改动较大需根据工作量酌情收费;2、交付时间为在签订合同日并收到定金托管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个项目的开发、部署;3、项目开发总金额:60000元;4、付款方式:签合同后3-5个工作日内支付30000元预付款,测试阶段支付18000元,完全达到运营要求后支付12000元;5、其他费用:项目制作完成后,若甲方需大幅度改动项目需求及整体页面风格等,根据工作量酌情收费,并享受乙方标准收费8折优惠,乙方应积极配合;6、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任何一方在履行中发现或者有证据表明对方已经、正在或将要违约,可以中止履行本合同,但应及时通知对方。若对方继续不履行、履行不当或者违反本合同,该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7、违约责任:乙方若在规定的合同期限内,没有完成甲方委托的工作,则每延迟一日,应向甲方交付开发软件系统总价款的0.2%,即120元工期延误款;甲方没有按时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除向乙方补交余款外,应每日按开发软件系统总价款0.2%即120元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金;8、乙方未按需要内容开发与进度交付成果,需向甲方缴纳违约金,如无故延期20天未交出成果视为无力完成此项目开发,乙方需退还全部已付款项给甲方。同时,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甲方已经就合同网络思维图附在合同上面作为第十四条的附加内容。当日,猪八戒公司从原告托管的款项中支付30000元给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多次沟通。2018年8月1日起,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多次将其开发的UI文件通过微信发送给原告。原告对UI文件没有意见,在接下来的软件功能开发过程中,双方产生分歧。原告要求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增加一个旬的概念,将十个广告位改成十一个广告位,将三类即橱窗类、发布需求类、设计师类三个类别的端口单独分开。被告拾点拾分公司认为原告的这个要求完全改变了需求流程,增加了工作量,需要增加费用。合同到期日(2018年8月20日),被告未能按期交付开发的成果。之后双方继续就工作内容进行磋商,最后就合同价款和工期变更仍未达成一致。2018年9月19日,被告拾点拾分公司通过微信聊天形式通知原告停止合作。原告表示同意。2018年9月19日,原告向被告猪八戒公司反馈服务商无能力完成工作,生成举报编号:10xxx46。2018年9月21日至2018年10月10日,被告猪八戒公司主持进行调解,猪八戒公司认为:双方均有责任,建议被告拾点拾分公司退款35960元给原告,并交付UI源文件给原告。原告认为被告拾点拾分公司开发的UI仅完成了合同约定工作内容的1/3,要求被告拾点拾分公司退还全款。因原告未能接受被告猪八戒公司的调解方案,遂成讼。经本院主持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另查明,2018年12月25日,被告猪八戒公司将托管金额20000元退还给原告。 再查明,根据《猪八戒网服务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本网站仅为用户提供一个信息交流平台,是雇主发布需求和知识工作者提供解决方案的一个交易市场,本网站不主动介入交易的过程。第五条第五款:本网站只是为用户提供一个服务交易的平台,对于用户所发布的需求的合法性、真实性及其品质,以及用户履行交易的能力等,不负任何担保责任
判决结果
一、确认原告四川未来视界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与被告惠州市拾点拾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5日签订的《物联网广告投放平台委托开发合同》于2018年9月19日解除; 二、被告惠州市拾点拾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30000元给原告四川未来视界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三、被告惠州市拾点拾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未来视界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工期延误款3600元; 四、驳回原告四川未来视界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60元减半收取为880元,由被告惠州市拾点拾分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8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员梁东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瑞仙
判决日期
2019-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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