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辉彦、谌志群与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常德职院后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湘民申1181号
判决日期:2017-11-29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常德职业技术学院因与被申请人蔡辉彦、谌志群、一审被告常德职院后勤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7民终1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吴建华
审判员方晶
审判员韦薇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崔灿
代理书记员苏玲玉
判决日期
2017-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