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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088159万元
法定代表人:汪洪涛
联系方式:029-82355657
注册时间:2007-04-26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50号3号楼
简介:
太中银铁路建设;客货运输服务(持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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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有贵、李海云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宁民申873号         判决日期:2017-12-04         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有贵、李海云、马汉宝、李海柱、李海河、李有伏、李大姐、李莲花、马伟云、顾存平、李有河、李耀海、李耀俊、马汉福、李海虎、李世军、李刚、李有林、杨占英、李耀成、李平、李海青、张金力、张月花、李云、李海星、李耀堂、李国林、周彩虹、马汉武、李学福、马义云、李有生、李耀伏、李世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2016)宁0303民初304号民事判决、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宁03民终4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法院均未查清被申请人与本案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判决再审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判错误。35名被申请人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在李家组拥有土地,更未证明1810.6亩土地与被申请人有何关系,法院未对35名被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也未确定被申请与本案是否具有直接利害关系。2、一、二审法院均未查明倒虹吸的倒塌是否导致玉米少浇一次水,亦未依据申请人的请求对被申请人玉米减产数量进行鉴定,驳夺了再审申请人质证权利。《产量报告》是吴忠市红寺堡区社会经济调查队、农业技术推广中心联合做出,两主体并非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该报告不能作为损失差异的依据。3、根据一、二审庭审可知,土地面积为被申请人自行丈量,然后通过上访等手段,让政府根据被申请人丈量的面积和要求出具《关于买河村李家组有关土地的情况说明》《关于买河村李家组土地确权的函》。太阳山镇政府并没有实际丈量被申请人的土地面积,也无权对土地权属进行确认。4、二审法院未依职权调取被申请人土地权属的证据,导致被申请人是否为实际的权利人这一重要事实未能查清。5、本案生效判决将会造成不良的示范效应,对太中银铁路的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综上,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太中银铁路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张耀方 代理审判员杨淑玉 代理审判员蔡明璇 二○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程绍勇
判决日期
2017-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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