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白银昊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裕坤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昊坤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颜学海与被上诉人中节能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甘民终474号
判决日期:2017-11-06
法院: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白银昊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裕坤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颜学海与被上诉人中节能太阳能科技(镇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4民初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白银昊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裕坤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颜学海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准许白银昊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裕坤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颜学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7915.36元,减半收取33957.68元,由白银昊坤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裕坤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昊坤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颜学海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军瑞
审判员陈莉
审判员张妍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王茜茹
判决日期
2017-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