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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3618万元
法定代表人:金林
联系方式:18956618745
注册时间:2009-06-03
公司地址:0
简介:
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总承包、装饰装修工程、园林古建工程、园林绿化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钢结构工程(凭有效资质经营),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地基基础工程、环保工程、防水防腐保温工程、建筑幕墙工程、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工程施工、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广告制作、代理、发布,建材批发、零售(危险化学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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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赣民申773号         判决日期:2017-11-01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公司)、吴应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终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龙马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龙马公司提交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对吴应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证明龙马公司没有获取不当利益。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龙马公司与普利公司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审判决龙马公司返还普利公司保证金及利息,适用法律错误。龙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黄建文 审判员胡爱菊 审判员闵遂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刘瑾
判决日期
201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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