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赣民申773号
判决日期:2017-11-01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马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池州九华山普利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利公司)、吴应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11民终1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龙马公司申请再审称: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二审判决。龙马公司提交上饶市广丰区公安局对吴应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可以证明龙马公司没有获取不当利益。2.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龙马公司与普利公司没有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审判决龙马公司返还普利公司保证金及利息,适用法律错误。龙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判决结果
驳回江西龙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黄建文
审判员胡爱菊
审判员闵遂赓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刘瑾
判决日期
201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