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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热力总公司
全民所有制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66733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
联系方式:0472-5901572
注册时间:1991-01-19
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乌兰道4号
简介:
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蒸汽热供应,城市集中供热,热水及蒸汽供应,供热采暖;采暖管道设施的维护、检修、更新改造、施工;房屋租赁;供热费的收缴;热计量装置的销售、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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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成与包头市热力总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内民申1204号         判决日期:2017-09-27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赵成因与被申请人包头市热力总公司(简称热力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2民终24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赵成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依法追究热力公司的刑事责任;3、热力公司赔偿两倍的供热损失25209元;4、赵成已花的医疗费14449.3元由热力公司赔偿;5、热力公司赔偿其他费用及损失3500元;6、精神伤害损失及今后治疗费用40万元由热力公司承担;7、租房费4800元,房屋供热管道改造费2700元,由热力公司承担;8、改造后的室温检测费500元,由热力公司承担;9、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240元由热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将本案案由定为供用热力合同纠纷错误,应为侵权纠纷。2、2008年至2010年热力公司供热一直不达标,三年共计赔偿赵成400元,原审却查明2008年至2010年采暖期内热力公司共计减免赵成400元热费。3、赵成家的供热管道是因热力公司恶意报复,违法作手脚,堵塞了管道,造成连续八年供热不达标,给赵成带来极大的伤害。一审判决却认为"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本案不作处理。"二审判决认为"与本案所审理的供用热力合同非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赵成认为法院应当审理其提出的诉求。对于二审期间新发生的费用如何处理,本不存在问题,二审却未予审理存在错误。4、赵成家供热设施是热力公司分户改造安装的PPR管,两天后通水,但暖气不热,热力公司认可不达标。八年返工维修十次,承担修理费用,又赔偿三年不达标的热费损失,二审判决却认定是房屋所有人的责任,而非供热单位的责任,认定事实错误。5、赵成提交的检测报告已经能够证明室内温度不达标,二审判决却认为"赵成提出的由其主张连续八年供热不达标的证据其无法做到的上诉意见于法无据。"6、热力公司对供热管道搞分户改造已是违法侵权,在此前提下继续安装PPR管时,分户改造,严重违反了包头市供热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企业行为取代政府行为,以分户改造代替节能改造,把改造费全部转嫁给居民是违法的。在2008年给我家安装PPR管时,又违法作手脚,使熔浆堵塞管道,破坏管道结构,对我进行恶意报复,造成供热八年不达标,严重摧残和伤害了我的身体和精神,热力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现请求提出补诉,追究热力公司的刑事责任
判决结果
一、指令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合议庭
审判长庞志军 审判员王文君 审判员武丽英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祝蕾
判决日期
2017-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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