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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故城县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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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故城县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京民申3285号         判决日期:2017-09-29         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河北省故城县医院(以下简称故城县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崔文忠、崔璐婷、崔某、王连森、王嫦密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以下简称天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2民终3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故城县医院申请再审称,原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民生物证鉴定所)所作的鉴定,在一审时申请人认为该鉴定认定申请人对患者的最终死亡是过失的,该鉴定没有依据,属于主观臆断。二审法院认定了这一鉴定并依据此判令申请人赔偿责任,二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属程序违法。申请人对患者治疗整个过程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申请人在对患者进行手术时发现脑膜瘤,及时告知了患者家属并征得家属同意,实施切除术,且切除术及后期治疗都符合医疗常规,延长了患者生命。因此,二审认定申请人没有告知患者,存在过错,并对患者死亡承担部分责任与事实不符。原审判决申请人承担20%的过失责任,即承担190771.88元,该计算数额有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再审本案
判决结果
驳回河北省故城县医院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段春梅 审判员肖菲 审判员朱海宏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雪娇
判决日期
2017-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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