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辉与长沙地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刘汉武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湘民申942号
判决日期:2017-08-28
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长沙地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大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德辉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汉武、北京建达道桥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以下简称建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1民终5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地大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适用法律错误,同时二审审判组织不合法。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应当提交而没有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也没有提交借款实际发生的银行汇款凭据,因此二审判决申请人归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按年利率12%的计算标准向被申请人支付自2014年1月1日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维持一审判决,同时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张德辉提交意见称,地大公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长沙地大岩土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曾群山
审判员金蝶
审判员匡小芹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刘柳明
判决日期
201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