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行与国药控股四平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吉民申1497号
判决日期:2017-08-08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行(以下简称交行四平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国药控股四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10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交行四平支行申请再审称,请求:1.撤销原一、二审判决;2.依法改判驳回国药公司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3.两审案件受理费由国药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交行四平支行在一审期间申请调取的证据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是错误的;2.二审判决对一审法院拒绝调取证据的错误做法未经任何评判,也是错误的。
国药公司提交意见称,交行四平支行的申请再审主张不成立,应当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支行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陆海权
审判员李钟华
代理审判员王莹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孟凡艳
判决日期
2017-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