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福军、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质量监督行政管理(质量监督)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案号:(2016)津行申113号
判决日期:2017-07-27
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刘福军因与被申请人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二中行终字第023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福军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在无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肆意做出行政行为,请求:1.撤销二审行政判决书;2.依法支持刘福军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判决结果
驳回刘福军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王雅晶
代理审判员李瑾
代理审判员张明珠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琳
判决日期
2017-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