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黔民申545号
判决日期:2017-06-19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公司)、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六盘水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六盘水烽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烽树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02民终9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城建公司、中城建六盘水分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根据合同“出厂价调整相应单价调整”的约定,烽树公司出具了《承诺书》并提供水泥厂家的调价函,承诺调价函真实有效,如有遗漏或虚假,其愿意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但申请人持《水泥调价承诺书》到水泥生产厂家核实真实性,水泥生产商明确表示没有对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过《水泥调价承诺书》,并出具了证明,证明《水泥调价承诺书》上加盖的公章系他人伪造。二审判决将烽树公司伪造的《水泥调价承诺书》作为认定结算真实的证据明显违法。(二)水泥厂家的出厂信息系审理本案的主要证据,申请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据,书面向一、二审法院申请调查收集,一、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违反法律规定。(三)二审审判组织不合法,程序违法。二审送达的是开庭传票,但只有一名审判人员参加庭审,判决书上两位两名审判员未到庭参加庭审违反法律规定。综上,中城建公司、中城建六盘水分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烽树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城建第二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李静
审判员刘荟宇
审判员张玮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何丹
判决日期
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