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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646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谢辉
联系方式:029-86681053
注册时间:2008-12-31
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文景路26号 最新年报地址
简介:
对煤田地质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及工程地质勘察,环境地质及灾害地质、地球物理勘探,工程地质测量及地形测量,煤层气资源勘探开发,矿井地质勘查与服务项目的科学研究,新技术开发及应用项目的管理与投资(投资仅限公司自有资金,不含金融、期货、证券投资);对岩石、土壤、矿物、水质分析、化验、鉴定与测试,地质工程监理、地质勘查(察)设计、地基与基础工程、公路路基工程、石油钻井工程、矿产品(危险品除外)生产、加工、经营、销售及进出口贸易(国家限定或禁止公司经营的商品和技术除外)、地质找矿、矿业开发和矿业权经营、受控定向钻进、非开挖钻进。(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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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中煤地矿业有限公司、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与宝鸡秦源煤业有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陕民辖终47号         判决日期:2017-06-19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陕西中煤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煤公司)、陕西省煤田地质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煤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宝鸡秦源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源公司)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3民初第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中煤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本案由其管辖审理,适用法律错误。(一)涉案探矿权的戚家坡煤矿外围区块虽在宝鸡市辖区,但价值过亿,原审法院管辖本案违反级别管辖规定。(二)本案是合同纠纷,涉案《探矿权转让协议》第八条约定“可将争议提交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探矿权转让不属于不动产,不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原审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确定本案由其管辖错误。(三)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秦源公司应向被告中煤公司所在地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请求撤销(2016)陕03民初第6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煤田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秦源公司与中煤公司签订协议将本属于专属管辖中的“不动产所在地”作为本案一般地域管辖进行约定管辖,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应属无效。(二)煤田公司不是涉案《探矿权转让协议》的合同当事人,该协议的约定管辖对煤田公司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应由被告煤田公司的住所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三)秦源公司与中煤公司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协议》,虽然合同价款为1.46亿元,但后续探矿及采矿价值应在2亿元以上,本案诉讼标的额实际已经超过2亿元,本案应当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行使一审管辖权,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违反了级别管辖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2016)陕03民初第6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秦源公司答辩称,涉案探矿权的标的物所在地在宝鸡市辖区,其与中煤公司签订的《探矿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可将争议提交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且其诉请判令一审被告返还转让款7403.8万元、利息1953余万元、赔偿金3100万元,诉讼标的没有超过级别管辖规定的2亿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一审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请求驳回中煤公司和煤田公司的上诉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王彩萍 审判员王晓平 审判员武江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高见
判决日期
2017-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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