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乔建嘉、上诉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陕西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陕西煤炭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号:(2017)陕民终220号
判决日期:2017-06-19
法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乔建嘉、上诉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德源府谷能源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陕西煤炭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暂无数据
判决结果
一、撤销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榆中民三初字第003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乔建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9591元,上诉人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6076元,予以退回
合议庭
审判长李晓锋
审判员马彦雨
代理审判员党彬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梅
判决日期
2017-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