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益民与灌南县实验中学、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案号:(2017)苏民辖终106号
判决日期:2017-06-09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灌南县实验中学因与被上诉人杨益民、原审被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1民初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一审法院受理杨益民诉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灌南县实验中学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灌南县实验中学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灌南县实验中学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中同意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南京市、连云港市等九市辖区内的专利、技术秘密等纠纷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灌南县实验中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灌南县实验中学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80元,由灌南县实验中学负担。
灌南县实验中学上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灌南县实验中学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招标投标行为亦发生在连云港市,侵权行为的实施地、结果发生地均不在南京市,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杨益民及江苏方舟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均未提交答辩意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李红建
审判员刘莉
审判员史蕾
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黄晶焱
判决日期
2017-06-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