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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延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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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庞延华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吉民申349号         判决日期:2017-05-09         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辽源矿业)因与被申请人庞延华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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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基本信息
辽源矿业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辽源矿业和庞延华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辽源矿业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二)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二审判决判令辽源矿业支付庞延华88个月的工资没由任何法律依据。2.职业病应从工伤认定之日起享受工伤待遇,则原审判决认定庞延华在2013年11月18日工伤认定之日前就享受工伤待遇违反相关法律规定。3.《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工伤工资基数为劳动者工伤认定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额,而不是当地职工的平均工资。4.原审判决要求辽源矿业支付被申请人医疗费用、医疗期间交通费、医疗期间护理费没有法律依据。5.原审判决要求辽源矿业支付庞延华工伤认定前的社会保险费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三)二审判决社会影响恶劣。二审判决的结果,不仅是对2005年以来国务院和吉林省政府对于国家政策性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政策的彻底颠覆,也是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辽源矿业与万宝煤矿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的彻底否认
判决结果
驳回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常文敏 代理审判员刘陆璐 代理审判员宋姜美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张娴
判决日期
2017-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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