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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成汇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2869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自强
联系方式:0991-4663696
注册时间:2004-04-28
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立井街198号丽景名都10号写字楼1706室
简介:
工程监理服务;工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投标代理;商务信息咨询;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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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与邢岩、郭蕙妩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新民申2042号         判决日期:2017-05-04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邢岩、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以下简称城建总公司)与被申请郭蕙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2017)新40民终1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城建总公司申请再审称,因郭蕙妩在施工期间偷工减料,所用材料严重不符合质量要求,城建总公司即通知邢岩立即清退郭蕙妩,明确要求其自行完成施工内容。随后邢岩将郭蕙妩清场,派梁晓宁负责工地施工。此事实有五方认定、监理部门整改通知及监理人员的证明。且邢岩出示的工人工资、购买材料凭据及法院调取的证据均能证实自2013年6月后涉案工程系邢岩委托梁晓宁完成。二审无视郭蕙妩被清场的事实,认定整个工程由郭蕙妩完成错误;虽然邢岩与郭蕙妩未形成书面解除合同的协议,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郭蕙妩于2013年5月以后就被清场,后续工程并非郭蕙妩完成;双方口头约定由邢岩给郭蕙妩支付200000元工程款,因郭蕙妩违约,故其根据清场前郭蕙妩已完成部分结合违约情形支付191400元,不能视为郭蕙妩继续施工的理由。请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邢岩申请再审称,二审不顾郭蕙妩被清场后,后续工程由邢岩委托梁晓宁完成的事实,要求与郭蕙妩算账,并参与和倾向郭蕙妩,未按程序审理。其他理由与城建总公司一致。 郭蕙妩辩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在庭审中,邢岩明确认可郭蕙妩所干的工程量面积是10151平方米,证明所有工程都是由郭蕙妩完成的。后期支付的款项也证明不了用到涉案工地。监理人员安全大检查去过工地,其他时候并没有去施工现场,无法证明安全大检查之后郭蕙妩被清场
判决结果
驳回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邢岩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谭婷 审判员李阿丽 代理审判员宋振芹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李复兴
判决日期
2017-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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