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尊林、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7)鲁民申519号
判决日期:2017-05-03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刘尊林因与被申请人华能嘉祥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电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终字第2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刘尊林申请再审称,工伤认定后刘尊林进行了治疗,在诊治期被降薪,原审法院对此未予认定,且未批准调取工资比对相关证据的申请。未支持助听器配置费用,适用法律错误。剥夺辩论权,遗漏《××诊断鉴定书》下达前不能降低工资标准和调岗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发电公司称,原审认定事实均有证据证明,不存在刘尊林申请调取证据而法院未予调取情形。发电公司在刘尊林被诊断为××后,将其调离原岗位是履行法定义务。刘尊林被认定为工伤及确定伤残等级后,其工伤保险待遇已从当地工伤保险处领取。配置助听器费用已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未剥夺当事人辩论权,没有遗漏诉讼请求。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刘尊林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刘欣
审判员李超光
代理审判员郝万莹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于卉
判决日期
201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