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萍乡市利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赣民申624号
判决日期:2016-12-14
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瑞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萍乡市利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升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萍民二终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科瑞公司申请再审称:1.设备型号HSP-4KA/110V是由利升公司确定后向科瑞公司购买的,科瑞公司提供的设备没有质量问题,利升公司如何使用设备以及是否能达到利升公司的使用目的与科瑞公司无关。2.科瑞公司提供的设备的输出直流电压能达到110V或者承载电流能达到4000A就说明科瑞公司的设备没有问题。利升公司认为该型号为HSP-4KA/110V的设备,在生产中应同时达到直流电压110V、电流4000A,科瑞公司认为在企业的实际生产过程中,要求电压、电流同时达到110V、4000A几无可能,也无必要。因此,利升公司提供的设备不存在同时达到额定值的说法,并且在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以及技术协议中对此均无约定。3.科瑞公司提供的设备运行本身没有问题,但由于利升公司生产工艺不成熟,没有达到生产能力或其他原因,才认为科瑞公司提供的设备有问题。4.二审法院回避了电阻(电解槽)的问题,仅根据功率的公式就认定“合同约定该设备应同时达到额定电流4KA和额定电压110V”是违背合同双方技术协议约定的,且得出的结论也是不科学的。综上,科瑞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利升公司提交意见称:科瑞公司提供的设备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功率范围,不符合技术协议的约定,无法满足利升公司使用的需要,不能实现利升公司买卖合同的目的,故二审判决认定解除合同,科瑞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于法有据,公平合理。科瑞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判决结果
驳回湖南科瑞变流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熊伟
代理审判员张宁
代理审判员毛盈超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袁洁
判决日期
2016-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