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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信誉良好
注册资本:16942万元
法定代表人:孟志远
联系方式:0513-87222802
注册时间:2001-02-18
公司地址:如城镇宁海路2号(建委大楼二、三层)
简介:
房地产开发、经营(凭资质经营);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投资建设;城市建设投资、开发、经营;农村区域供水管网、污水处理设施、环保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自有房屋租赁服务。建筑劳务分包;消防设施工程;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施工专业作业;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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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华与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苏民申4507号         判决日期:2016-12-02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韩国华因与被申请人如皋市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投公司)、如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如皋住建局)、如皋市人民政府如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如城街道办)、韩银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6民终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韩国华申请再审称: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甲方和乙方均不是适格的主体。涉案地块是国有土地,城投公司无拆迁许可证、无房屋征收决定,其无权作为合同甲方签订涉案合同。此外,2002年8月31日,韩银章将房屋全部分给了两个儿子韩国华与韩国建,之后韩国华改建并装潢了所赠予的房屋,韩国华已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韩银章所签订的协议应是无效。2、除主体不适格外,韩银章所签订协议为无效协议的理由还有:该协议为空白协议;韩国华已享有土地使用权,未经依法收回,行政机关无权将使用权让与他人;所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的标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涉案协议签订主体不合法,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无效。韩国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本案再审。 被申请人城投公司提交意见认为,城投公司与韩银章签订的补偿协议主体适格,韩银章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并不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以房屋的共有人未在协议上签字即否定该协议的效力。综上,请求驳回韩国华的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如皋住建局提交意见认为,该地块的拆迁是依协议拆迁,是民事法律行为,而非行政行为,住建局不应作为本案的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如城街道办提交意见认为,韩国华并非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请求驳回韩国华的再审申请
判决结果
驳回韩国华的再审申请
合议庭
审判长葛晓明 审判员王芬 审判员陈皓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杨晓
判决日期
201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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