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与乐视新媒体文化(天津)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6)渝民辖终222号
判决日期:2016-11-15
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5民初81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诉讼参与人信息
暂无数据
案件基本信息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诉称:1.其住所地虽在重庆市,但其总公司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海淀区,原告应向被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侵权地的确认应依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所涉大麦盒子仅是接受外部信号源的设备,既非网络服务器也非计算机终端设备。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曹乐佳
代理审判员唐昭江
代理审判员李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颖
判决日期
2016-11-15